關於外國人在我國依法取得專利權問題,我國《專利法》規定了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專利法》第18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可見,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壹是該國與我國有條約關系;二是該國與我國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必須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目前,國務院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即中國國際商會)專利代理部、上海專利事務所、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國人必須向專利代理機構提供下列文件:(1)國籍證明;(2)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總部所在地證明文件;(3)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或者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
關於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所享受的優先權問題,根據我國參加的《巴黎公約》規定,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的人就同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其他成員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可以憑在其他成員國第壹次申請的證明文件,在我國享有優先權,即依第壹次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關於外國人在我國的商標註冊問題,依照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第18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這就是說,我國對外國人的商標註冊采取了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幾十萬件商標在我國註冊獲得了商標專用權。外國人在我國註冊商標,以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中國國際商會代理。委托代理,必須正式辦理經過公證認證的委托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關於外國人在我國註冊商標所享受的優先權問題,按照我國參加的《巴黎公約》的原則,我國國務院規定,從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約成員國國民,已向《巴黎公約》的任何壹個成員國提出了商標註冊申請,其後又在中國就同壹商標,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註冊申請的,可以從第壹次申請後6個月內要求享有優先權。凡要求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出書面聲明,以及在其他成員國第壹次申請的副本和其他有關文件。
我國出口商品需在國外註冊的,應依照我國參加的《巴黎公約》和《馬德裏協定》或根據對等原則,以及對方國家規定的無條件國民待遇原則,首先在我國工商管理機關註冊,並委托中國國際商會代理,在外國申請註冊。
三、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的國際保護也采取了“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其在境內還是在境外是否發表,均作為中國作品,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外國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30天內在中國境內也出版的,視為在中國境內首先出版,也作為中國作品受法律保護。
外國人已在我國境外出版的作品,應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上述外國人的作品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都在我國境內像中國公民的作品壹樣,自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如要在外國受到法律保護,可以根據我國已經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在公約某壹成員國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員國也同時等到法律保護,或者首次在我國出版後的30天內也在《伯爾尼公約》某個成員國中出版,將被視為同時出版,則可以受到所有成員國的法律保護。
總上所述,在當今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壹套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是各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並且能更好的利用國外的知識產權使之更好的服務於本國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