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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馳名商標如何保護?

此次修訂將馳名商標的保護從部門規章層面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層面,大大加強了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申請註冊的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對馳名人利益造成損害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慶虎解釋說,這壹規定是我國馳名制度的核心條款或基本原則,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壹,馳名商標分為兩類,即“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第二,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有兩種,壹種是“不註冊”,壹種是“不使用”。第三,受上述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條件:壹是該馳名商標以抄襲、模仿或翻譯的方式被他人申請註冊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第四,上述兩種保護形式僅適用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相同或類似商品;對於“在中國註冊的遲明商標”,也適用於不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第五,我國對商標的保護是以註冊為原則,所以不註冊就不取得專用權,即不受法律保護,除了馳名商標,即使是“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遠強於普通商標。—《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安慶虎解釋說。該規定主要明確了商標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時間限定為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來說,如果對方註冊是惡意的,則不受5年的限制。馳名商標在中國沒有註冊與否的區分,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沒有最終的限制。這就使得在中國註冊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在這壹程序中享有無限期的請求權,雖然這種權利是有條件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細化了《商標法》第十三條“不予註冊”的程序,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和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認定馳名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或者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撤銷商標註冊的。 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對於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註冊”即駁回註冊申請,可以通過三級程序進行,即: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異議程序;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異議復審程序;3.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安慶虎解釋說,這三個程序是環環相扣的,後者必須建立在前者的基礎上。沒有前者,就沒有理由提出後者,也不能超越中間程序直接提出到下壹個程序。下壹個程序有權改變程序的決定,最後商標局會實施“不予註冊”。另外,這三個程序在時間上也是環環相扣的。每個程序中都明確規定了主張權利的期限。超過期限,這個權利就喪失了,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來說也是壹樣的。他具體說,第壹,當事人發現他人申請註冊並取得初步審查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可以在商標局初步審查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註冊”,同時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馳名,由商標局作出裁定;二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第三,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補充。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鼎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之三使用該馳名商標,並沒收、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安慶虎解釋說,這個補充是非常必要的。《商標法》只規定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程序: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當馳名商標被他人以抄襲、模仿、翻譯等方式使用時,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並不存在,即馳名商標權的保護程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商標法實施條例》的這壹補充不僅重要,而且特別必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安慶虎解釋說,關於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的沖突,國家工商總局56號令有專門規定,聯合提案將其列為可能與馳名商標沖突的三大標誌之壹。這次國務院把它寫進《商標法實施條例》,體現了中國更高層對這個問題的法律關註。編者推薦馳名商標的刑事特別保護,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和保護馳名商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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