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⒈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⒉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⒊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⒋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十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⒌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尤其註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於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應完全壹致。
填寫申請書提交文件:
⒈ 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選擇欲註冊的商標類別(範圍),每個商標每個類別壹次性可申請十種產品(或服務)項目,超出十種,國家商標局將征收¥100元/產品(或服務)。
⒉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申請的,還應交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⒊ 商標圖樣5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如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供JPG格式的電子文檔。
⒋ 企業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申請: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體戶執照復印件。
⒌ 申請集體商標的,附送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規則包括以下內容:
①. 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②. 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
③. 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
④. 使用該商標的條件和使用該商標的手續。
⑤. 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⒍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②. 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③. 使用該商標的條件。
④. 使用該商標的手續。
⑤. 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初步審查與受理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材料後,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初步審查(以稱形式審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受理資格,從而決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