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措施是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中,為防止證據滅失,中斷當事人違法活動的物質條件,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後果的必要手段。
工商部門扣押營業執照並不改變營業執照的所有權,只是改變營業執照的占有和使用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營業執照,嚴禁損毀。經調查取證,最終決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該營業執照的所有權隨之轉移,當事人被剝奪市場主體資格。但沒收營業執照的行為是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完成後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停業時間超過6個月。它使當事人喪失了對營業執照的所有權,是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唯壹的結果就是營業執照被註銷了。
目前,工商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措施以達到收繳營業執照的目的,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使用查封措施的法律依據包括《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九條、《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禁止MLM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措施,適用於查處違法行為的實體法必須有查封財產的規定。也就是說,除上述六項法律規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依據其他法律規定扣押當事人的相關財產。
按照辦案程序,工商部門在采取查封措施時,要向妳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當時是發給妳的嗎?
據說工商部門給妳辦了註銷證明。註銷營業執照首先應當是執照負責人的意思表示,然後需要在公共媒體和報紙上進行公布,再憑公布的證明進行註銷。妳在報紙上發表了嗎?
如果對上述情況沒有合理解釋,建議您可以向工商機關的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