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的規定,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於設點經營,就無需另辦營業執照。同時,該《答復》也指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壹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就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公司登記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國家工商總局《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妳公司在鄰市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屬於設立分公司的行為,應該另辦營業執照。如果妳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辦理營業執照,則工商局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對妳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經營的需要,經常在異地設立分公司,主要經營範圍是銷售總公司的產品。分公司設立後,即面臨著稅務登記及納稅的問題,主要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那麽,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還是向總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呢?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必須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管理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在總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點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稅種的不同,對該稅種的征收方式征收地點也有所不同。 如對於增值稅來說,則應當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公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而對於企業所得稅,由於其要求由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納稅,所以如果設立的分公司不實行獨立核算的話,就不應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應當由總公司壹並繳納。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壹)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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