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六月二十八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壹條為了維護國旗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主席團頒布的《關於國旗法的說明》制作的。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本轄區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生產。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壹)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二)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⑶外交部;(四)機場、港口、車站等邊境口岸和出入境邊防海防哨所。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周日外,每天都要升國旗。第七條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的居(樓)屋、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第八條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和大型展覽,可以升掛國旗。第九條外交活動和駐外使館、領館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制定。第十條軍事機關、軍營、軍用船舶,按照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第十壹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公安部門在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上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升晚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升國旗的過程中,參與者要對國旗肅然起敬,可以奏或唱國歌。全日制中小學除節假日外,每周舉行壹次升旗儀式。私人住宅區不得升掛國旗。第十四條下列人員逝世時下半旗誌哀: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NPC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突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當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可降半旗致哀。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二)項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按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地點,由國家或者國務院設立的殯葬服務機構決定。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掛或者降下國旗,應當緩慢升掛或者降下。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或者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條本法自1990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此段]國旗制作方法說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主席團於9月28日公布,1949)兩面國旗的形狀和顏色相同,旗上的五星在兩面相對。為方便起見,此片僅以左側旗桿為描寫標準。如果旗桿在右側,本文件中所指的左側應改為右側,右側應改為左側。(1)旗面為紅色長方形,長寬為三比二,旗面左上方有五顆黃色五角星。壹顆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的十分之三,排名靠左;四顆星較小,外接圓直徑為旗高的十分之壹,環拱在大星的右邊。旗桿套是白色的。(2)五星的位置和畫法如下:1。為了確定五星的位置,首先把旗面分成四個相等的矩形,把左上矩形分成十個相等的部分,再把左上矩形分成十五個相等的部分。b,大五角星的中心,在長方形裏五下五,五左十右。它的畫法是: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做壹個圓。在這個圓周上,確定了五個等距點,其中壹個必須在圓的正上方。然後把這五個點分開的兩個點連起來,使它們成壹條直線。這五條直線形成的外輪廓線就是所需的五角星。五角星的壹角朝上。c .四個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壹個點在長方形上,第二個點在長方形上,第三個點在長方形上,第三個點在長方形上,第四個點在長方形上。其作圖方法是:以上述四點為圓心,分別分成四個半徑相等的圓。在每個圓上設置五個等距點,其中壹個點必須位於五角星的中心與上述四個中心的每條連線上。然後用同樣的方法形成壹個大五角星形成壹個小五角星。四個小五角星,每個都有壹個角直接指向大五角星的中心。(3)國旗壹般尺寸如下:A、長288厘米,高192厘米。b:長240厘米,高160厘米。c,長192厘米,高128厘米。丁,長144厘米,高96厘米。e,長96厘米,高64厘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略)記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第二輯(1990)第52頁。
[編輯本段]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
(1991年4月5日頒布)第壹條為了確定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範圍和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四款,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壹)下列外國貴賓以官方身份單獨或者率團來華進行正式訪問時,應當升掛國旗:國家元首、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副首腦;議長和副議長;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總司令或總參謀長;率領政府代表團的部長;由國家或政府首腦派遣的特使。(二)接待外國國家元首(含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中,如歡迎儀式、歡迎宴會、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升掛中國國旗和訪問國國旗。(三)接待外國政府副首腦時,在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重大禮儀活動上,升掛中國國旗和到訪國國旗。(四)在接待本條第壹款所述其他外國貴賓時,在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重大禮儀活動中,可以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訪問國國旗。(五)接待本條第壹款所列外國貴賓時,可以在貴賓住所懸掛訪問國國旗,在貴賓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中國國旗和訪問國國旗。(6)外國元首如有國家元首專用旗幟,可根據對方意願和習慣,懸掛在其汽車和酒店內。第三條下列重要國際場合可以升掛國旗:國際條約和重要協定的簽字儀式可以升掛中國國旗和簽字國國旗;國際會議、文化體育活動、展覽、博覽會等。可以展示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外國政府經濟援助項目、大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奠基、開業、竣工儀式和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同時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國旗;民間組織在雙邊和多邊交往中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同時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國旗。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在同壹辦公大樓辦公的,可以在工作日升掛國旗。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可以升掛派遣國國旗;其他常駐中國的外國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平日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懸掛本國國旗的,也必須懸掛中國國旗;外國公民在中國的工作日不得在戶外和公共場所展示其國籍國的國旗。國籍國國慶節,可以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懸掛國籍國國旗,但必須同時懸掛中國國旗。第六條出國訪問的中國領導人和代表團應當按照所在國的規定和慣例懸掛中國國旗和所在國國旗。第七條出國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文化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根據主辦國或有關組織者的規定和慣例懸掛中國國旗。第八條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可以在館長的館舍和官邸升掛中國國旗。按照當地習俗,博物館每天或在重大節日(即中國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東道國國慶節)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博物館開館或閉館時應舉行升旗或降旗儀式。在場地外開設的辦公室不懸掛中國國旗。外交機構負責人使用的車輛可以懸掛中國國旗,領事館負責人執行公務時使用的車輛可以懸掛中國國旗。我國駐外外交機構和領事機構的負責人在舉行國慶招待會、慶祝建交、中國領導人來訪等重大活動時,可以在活動場所懸掛我國國旗和駐在國國旗。中國常駐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升掛中國國旗。第九條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以外的其他常駐機構、中國在外國的投資企業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所在國的規定和習慣升掛國旗。第十條遇有國家在中國設立的哀悼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的全國哀悼日,外國駐華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當日下半旗誌哀。第十壹條在下列情況下,中國駐外外交機關和領事機關下半旗誌哀: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NPC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逝世;因發生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國務院決定全國降半旗誌哀。中國外交部宣布將降半旗。(2)東道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逝世時,可按東道國規定降半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主辦國決定下半旗誌哀時,可降半旗誌哀。其他境外機構,平日懸掛國旗的,參照上述規定降半旗。第十二條中國國旗與外國國旗並列懸掛時,各國國旗應當按照各國規定的比例制作,國旗面積應當盡可能大致相等。第十三條在中國境內舉行雙邊活動需要懸掛中外國旗的,中方主辦的活動應當首先懸掛外國國旗;對於對方舉辦的活動,中國國旗排在第壹位。第十四條在中國,多國國旗同時升掛的,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在室外或公共場所,只能展示與中國建交國家的國旗。如果要升掛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的國旗,必須事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準。第十五條在中國境內,並列懸掛中國國旗和其他國家國旗時,應當將中國國旗置於榮譽位置。並排懸掛的具體方法:(1)壹列並排時,旗面向觀眾,中國國旗在最右側;(二)單行排列時,中國國旗在最前面;(三)弧形或者從中間向兩側排列,中國國旗居中;(4)排成壹圈時,中國國旗在主席臺(或正門)對面的中央。第十六條並排懸掛中國國旗和聯合國旗幟,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辦理。第十七條升掛國旗時,國旗正面壹般應當面向觀眾。不準隨意交叉或垂直懸掛,不準倒掛。需要豎掛或者使用國旗反面時,必須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多國國旗應當並排懸掛,旗桿高度應當統壹。必須先升中國國旗,降落時必須最後降中國國旗。兩個國家的國旗不能掛在同壹根旗桿上。夜間需要在室外懸掛國旗時,國旗必須放在燈光下。第十九條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民同時懸掛中國國旗和外國國旗時,必須將中國國旗置於頂端或者中心位置。外商投資企業同時懸掛中國國旗和企業國旗時,必須將中國國旗置於中心、高處或者顯著位置。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本地區外國國旗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