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河公司的生產是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其行為被認定為侵犯了五糧液公司對“五糧液”、“五糧春”商標的專用權,故濱河公司須賠償五糧液集團經濟損失900萬元。
7月26日,五糧液公司代理律師劉奕宏告訴記者,從2013至今,該案歷經壹審、二審、再審,已經過去了6年。
但在此前的壹審和二審中,五糧液公司均敗訴。理由是被告:“九兩”是對白酒原料的描述,屬於合理使用。
記者從該案裁判文書中獲悉,五糧液公司申請再審,稱已向濱河公司索賠654.38+0.30億元。
五糧液公司訴稱,濱河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九糧液”和“濱河九糧液”的標識,侵犯了五糧液公司保護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五糧液近似的商標,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九糧液與五糧液之間存在特殊關系。而且濱河公司故意使公眾誤以為九糧液比五糧液多四種原料,貶低了五糧液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此外,五糧液公司還提到,“數字+糧液”是五糧液公司最初的產品命名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沿用了100多年。
此外,濱河公司2006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九糧液”被駁回,此後多次申請被駁回。
但濱河公司辯稱,他們的“濱河九糧液”是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從1996開始使用,他們的商標與五糧液並不相似。
其次,從使用效果來看,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並未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同時,“酒糧”是對白酒原料、香型、釀造工藝的描述,使用合理。
五糧液集團像苦口婆心的集團,自然是委屈的,所以會和九糧液公司拼個妳死我活,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