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權的客體包括哪些
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不動產以外的可移動的物,如機動車、電視機等。物指有體物或者有形物,有體物或者有形物是物理上的物,包括固體、液體、氣體,也包括電等沒有形狀的物。所謂有體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與精神產品相對而言的,著作、商標、專利等是精神產品,是無體物或者無形物,精神產品通常不是物權制度規範的對象。同時,能夠作為物權制度規範對象的還必須是人力所能控制、有利用價值的物。精神產品不屬於物權制度的調整範圍,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財產權利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比如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形成權利質權,由此權利也成了物權的客體。因此,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規定。二、物權的特征有哪些
物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壹)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壹切人。絕對權是與相對權相對的概念,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壹切人的權利,又稱為“對世權”。作為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幹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 (二)物權屬於支配權。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誌行使自己的權利,無須他人給予協助,更不須征得他人的同意。 (三)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也以占有為權利象征;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 (四)物權的客體壹般為物。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在範圍上是十分廣泛的,但都必須是特定物。因為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就無法確定,權利人也無從行使其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此外,物權只能以獨立於人身之外的物作為客體。無論是自己還是他人的身體都不可成為物權支配的對象。人體器官在未經合法程序和手段與人體分離之前,也不可成為物權的客體。 (五)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可追及於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2、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壹物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或者同壹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2)同壹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三、物權的核心是什麽
物權的核心是所有權,其他壹切物權權利均依附於所有權而存在。所有權的核心則是處分權,即在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中,處分權是最重要的,最能體現所有權特征的。那些對某物有享有使用權的人也可以對該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但卻不能處分該物。 以上是整理的關於物權的客體包括哪些的內容,由此可見,物權的客體包括固體、液體、氣體和抽象的沒有實體的物,例如知識等,如果還有什麽不理解或者遇到什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