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商標,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很多。侵犯知識產權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
在現行知識產權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定有四種表述方式:
1.明確規定在相應法律的法律責任壹章中,同壹條規定民事和其他法律責任後,對應當追究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逐壹列舉,如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2.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壹章中,有壹個專條規定侵權,另壹個專條規定這些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商標法。
3.在法律的總則中規定了侵犯專利權是法律禁止的,而在權利保護壹章中列舉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並在本章中規定了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
4.是專章規定侵權或者違法行為,另專章規定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比如,概括地說,知識產權法壹般規定了相應知識產權的權利,列舉和規定了侵權行為、例外和限制,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壹般是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因此,我們在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應當關註知識產權法規定的所有認定侵權事實的法律事實,即侵權所必須的法律事實體系。避免對問題有任何片面和主觀的看法。這對審理案件的法官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