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繳納或者免征車船稅的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壹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機動車進口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機動車;
(五)機動車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或者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九)機動車被盜或者被搶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機動車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