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法的主要特點是:(1)兩種保護體系。在香港,註冊商標稱為成文法商標,受商標法保護;非註冊商標稱為不成文法商標,受影射法保護。凡商標所有人未就其商標作完全和有效註冊的,不得就商標侵權提起訴訟,無權要求制止侵權或賠償損失;但可以就他人假冒商品的行為,提起影射訴訟,香港商標註冊查詢以維護其非法註冊商標的信譽。
(2)兩種註冊商標。香港商標註冊簿分為甲、乙兩部。按照英國的做法,商標在哪壹部類獲準註冊,是由商標本身的識別性以及識別程度決定的。甲部註冊商標專有權的範圍要大於乙部註冊商標。除商標權人外,任何人使用與甲部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記,以致在貿易過程中會對該商標所指定的商品造成欺騙或混淆的,即構成侵權;而乙部註冊商標所受的保護,則介乎於甲部註冊所取得的保護和假冒法所給予的保護之間。
(3)註冊商標的轉讓壹般須連同商譽壹起轉讓,並由商標所有人和受讓人***同提出申請,經註冊官核準後方為有效。當事人未***同提出申請的,受讓人可向註冊官提交申請書,並附具轉讓證明,以顯示該商標連同商譽壹並轉讓。
(4)註冊商標的效力。商標在香港註冊不滿7年的,任何人都可以以受該註冊商標妨害為由,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請求。註冊商標自註冊日起滿7年之後,則對於壹切情事均發生效力,但註冊商標所有人仍無權排斥原使用該類似商標的人在原貿易活動範圍內就同壹商品繼續使用該商標。
(5)商標犯罪行為。規定了有關商標犯罪行為的種類,並科以不同的刑事處罰。凡偽造註冊商標登記簿,或進行虛假登記,或偽造書據作為登記簿的記載,以及其他偽造行為的,均以輕刑罪議;凡假冒商標在香港註冊,或有任何文字明示或默示該商標在香港註冊但實際未辦理註冊的,應受簡易訴訟程序審判,科以壹定數額的罰金;凡在商業或貿易中擅自使用英王紋章、徽記或名稱,使人以為使用人系由英王或王室聘用的,或總督授命辦理的,給予行為人以假處分,勒令其停止使用上述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