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定義
銷售假冒商標商品是指商家或個人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使用近似商標導致混淆的行為。
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是指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罰
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刑事責任認定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銷售金額、銷售方式、銷售數量、銷售對象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涉案人員進行量刑。
對於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處罰,除了刑事處罰外,還可能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民事賠償主要是賠償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行政處罰則可能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綜上所述:銷售假冒商標商品若涉及金額超過5萬元,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商家和個人在從事商業活動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銷售假冒商標商品,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