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