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或者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八十三條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起點金額為人民幣壹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