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銷售侵權商品能否免除責任
1,銷售侵權商品壹般不免責。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銷售的商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能證明商品的合法來源並說明供貨方的,可以免除責任。同時,商品銷售者應規範進貨渠道,從正規供應商處進貨,並對其商品進行必要的審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該註冊商標近三年實際使用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對銷售侵權商品的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沒收和銷毀侵權貨物;
(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2.處以罰款
3、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相關規定,
壹般來說,銷售侵權商品不能免責。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銷售的商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能證明商品的合法來源並說明供貨方的,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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