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的, 壹般會為: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 " 三包 " 責任。 ( 壹 ) 出現嚴重脫膠 ( 有側幫縫線的除外 ) 、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 ( 如旅遊鞋 ) 等質量問題的; ( 二 ) 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 三 )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但是,具體地區亦不盡相同,象《太原市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鞋類商品“三包”新規壹個主要新點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100元以下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120天。經營者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更換、修理。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可選擇退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壹次性退清貨款。15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如果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更換後的鞋類商品,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退貨時,經營者視鞋的磨損程度可按10%至20%收取折舊費。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每延誤壹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其中,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國外的,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修復。 鞋類的質量問題,新規定列舉了10種情況:開線,開膠;鞋裏明顯脫色、汙染襪子,鞋裏磨破;外底或內底裂、斷或凹凸不平影響穿用等。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的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在“三包”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並符合“三包”規定,經營者拒不執行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執行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象安徽省鞋類商品“三包”規定 安徽省鞋類商品“三包”規定 為加強度鞋類商品市場的監督,促進產品質量進壹步提高,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銷售的國內外生產的所有鞋類產品。 第二條 鞋類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不合格產品或無合格證、產品包裝上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無三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 第三條 凡是出口轉內銷的鞋類商品,如無中文標記,經驗者必須用中文標明其真實廠名、廠址和商標名稱後才能銷售。 第四條 凡經銷鞋類商品的經營者必須實行“信譽卡”或發票銷售制度,並對與質量問題的鞋類商品實行“三包”。生產廠家應承擔“三包”責任。 第五條 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價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為壹個月;價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兩個月;價格100(含100)以上的為三個月。 第六條 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範圍是: 1. 確因質量原因出現脫膠、掉跟、斷線等情況,經銷者應當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期限為七天,確需送外地及生產廠家修理的,修理期限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復的,應當允許調換,無同型號的,應予以退貨。 2. 凡消費者購買鞋後即發現尺碼與國家標準不符,或者兩只鞋顏色不壹、大小不等和均為壹邊腳的,經銷者應給予調換,無同型號時,應予以退貨。 3. “三包”期限內(扣除送修時間),對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面皮革斷裂等質量問題的鞋,經銷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見,做調整或退貨處理。 4. 凡因鞋子質量問題發生爭議而需送有關部門檢測後才能判明責任的消費糾紛,在征得雙方同意後,應及時把鞋子送法定檢測部門檢驗,其檢驗等有關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 5. 調換或退貨的鞋類商品由經營者集中定期退還廠家,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實行“三包”: 1. 無信譽卡或購物憑證的; 2. 標明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3. 超過“三包”期限的; 4. 自行修理和人為性破壞的。 第八條 對不執行本規定的生產經銷者,限期整改仍無效,則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本規定自壹九九四年十二月壹日起實行。原制定的《安徽省關於鞋類“三包”的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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