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構和體制
新加坡政府采購活動由政府部委、部門和法定機構實施。為了實現規模經濟,財政部只負責集中采購少量物品,如紙張和計算機,而大量其他物品的采購活動則由各部、司或法定機構進行,並遵守財政部制定的中央采購準則。通常每年的購買計劃並不固定,有需要可以購買。
有三個管理部門主要負責采購活動:
1.財政部: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準則,其他部委、部門或法定機構必須遵守;少量項目的集中采購;負責登記為政府采購提供壹般貨物和服務的供應商。
2.衛生部:受財政部委托,集中采購相關部委、部門和法定機構所需的醫藥產品;登記為政府采購提供醫藥產品的供應商。
3.建築業發展委員會:受財政部委托,負責建築物所有權人登記工作。
二、采購政策與實踐
新加坡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開和競爭。政府采購程序通過招標機制實施,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和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的適用標準是65,438+05,000新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以及達到30,000新元的項目。選擇性招標的適用標準為65,438+05,000新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或30,000新元以下的項目。選擇性招標只適用於特殊情況,邀請信只發給有限數量的供應商。當采購特殊產品或只有壹家公司能提供設備時,適用限制性招標。同時,限制性招標也可以在緊急情況下或明顯有利於公共利益時使用。
與中國壹樣,在準備標書時,新加坡的采購實體需要使用中立的語言,不應該有針對性或向任何投標人提供優惠條件。投標時限應在投標書中明確規定。所有國內外投標人必須在財政部、衛生部和建設委員會註冊。註冊公司必須提交註冊部門出具的公司背景、財務、負債等材料。此外,中標人要求支付保證金,金額為投標貨物價值的5%左右,在順利完成合同後,保證金才會返還。
三。加入國際組織協議
在國際組織協議中,新加坡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組織成員壹定的優惠待遇。新加坡加入世貿組織後,為了更好地履行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定》的義務,新加坡制定了《政府采購法》,其主要原則是遵循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定》的相關規定。新加坡政府應為協議各方執行《政府采購協議》的規定;對於非GPA締約方,應根據其政府采購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