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過渡期為2月12日至6月11日。過渡期內,新能源乘用車和新能源客車按此前相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2018起,逐步將地方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轉用於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運營等環節。落實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車補貼等優惠財稅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範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為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公共交通領域的推廣力度。補貼對象。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在扣除銷售價格後支付補貼。
資金的支付。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撥付補貼資金,實行季度預撥、年度清算。產品銷售後,生產企業每季度末向企業註冊所在地財政、科技部門提出補貼資金預撥申請,地方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審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年度結束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資金結算補貼。
擴展數據: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節能減排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高於120Wh/kg的動力電池系統按1.1倍補貼。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根據整車整備質量(m)的不同,工況下百公裏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當m≤1000kg時,y≤0.014×m+0.5;1000 & lt;當m≤1600kg時,y≤0.012×m+2.5;m & gtY ≤ 0.005× m+1600kg。
新能源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參考資料: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