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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第壹部著作權法

我國的第壹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新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後開始建立,《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1982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0年頒布,1991年6月1日實施。 目前,我國現行的版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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