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電視臺起訴稱,“星光大道”是央視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壹個子欄目,後來“星光無限”改版為“星光大道”,擁有大量觀眾,屬於“使用在先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央視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央視還認為,星光公司在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情況時,仍然申請註冊該商標,這種行為屬於搭便車出名的“惡意搶註”,請求法院要求撤銷商評委核準註冊該商標的裁定。
在庭審中,被告商評委認為,央視雖稱“星光大道”很早前作為其節目板塊名稱使用,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現有證據表明,該欄目開播於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進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賽”的籌備策劃活動,因此難以認定星光公司註冊申請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央視所稱的“在先名稱權”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央視未提交星光大道欄目先於星光大道商標申請之前就已經播出,並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壹定影響力的任何有力證據。“星光大道”欄目開播時間,晚於星光公司申請星光大道商標的申請日。星光公司註冊星光大道商標,既沒有對公眾利益和公***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在註冊中也沒有采用欺詐手段,並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2011年10月6日,北京市壹中院卻判決央視敗訴。壹紙判決書將懸疑幾年的壹場公案畫上了分號。這不禁讓那些普遍認為央視能通過各種關系奪回“星光大道”商標的人感覺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