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認定、產品質量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認定相關法律事實,通過確認和證明的方式,確定管理相對人的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認、認可、證明、登記、認可、認證和行政鑒定。當然可以。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比如,在核發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時,確定財產權屬,在核發專利證書、商標專用證時,確認專利權、商標權。
行政裁決機關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所謂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具體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和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受理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但不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對具體行政事項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裁決與其行政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適用解釋
第壹百五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又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權利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估;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被認為可以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解決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該行政許可設定的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及時對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估,並向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報告其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