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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認定馳名商標跟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怎麽辨認,聽說都是有壹塊銅牌的?

答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有4點區別:1)兩者的認定機構不壹樣。中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統壹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來認定。而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商標民事糾紛的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爭議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認定。2)兩者認定後的救濟途徑不壹樣。對於只是針對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結果是否可以請求復審或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工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等)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提行政訴訟。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來說,如果不服壹審法院就馳名商標認定的結果,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而在二審中對爭議商標是否馳名的這壹事實進行重新認定。若對二審的認定結果還不服,理論上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重新認定。3)兩者認定後的影響力差別巨大。通過行政途徑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是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因而在全國工商行政系統都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全國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都會按有關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要求來加強保護。通過法院個案而認定的馳名商標,由於只是由審理該案的某個具體法院(中級或高級法院)進行認定的,相比之下,該認定在法院系統或認定法院當地的工商部門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但在全國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的實際效力目前還不太確定。4)兩者對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再審查或認定問題的規定不太壹樣。就法院來說,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將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對於工商部門來說,對於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明白了以上區別,企業可以認真權衡,自己作出判斷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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