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禁止性條款。
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指禁止將某些標誌註冊為商標、國家名稱、軍事標誌、國際組織標誌、紅十字和紅新月、民族歧視和欺騙、有害道德習俗和不良影響、與縣級區劃有關的地名等的規定。通用名稱、圖形、模型、描述商品或者服務特征的標誌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誌;關於三維標誌註冊的限制性規定;地理標誌保護規定等。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上述規定就會被駁回,這也被稱為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駁回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與在先商標權沖突。
所謂與在先商標權沖突,主要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或者初步核準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這是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另壹個因素,也叫駁回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因此,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定,是否與他人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是否與他人核準商標註冊的商品是同壹種商品或者近似商品,是否與他人在先的商標權相沖突,是申請商標在實質審查中是否會被駁回的決定性因素。
如果是禁止的理由,壹般不建議審查。如果是相對排斥,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