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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人及其財產線索

壹、尋找債務人及其財產線索的方法 (壹)、查看債務人財務報表 查看債務人申請授信時或授信檢查時提交的企業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查找債務人的對外投資、存貨、應收款項等。 (二)、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政府部門披露的債務人財產信息 密切註意當地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披露的債務人投資、經營或財產變動信息,如作為上市公司發布的季報、中報、年報等。 (三)、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交流獲取財產信息 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或交易相對人溝通交流,了解掌握債務人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重大財產變動信息,包括應收帳款、到期債權等。 (四)、通過債務人的客戶了解債務人的應收帳款、預付款項;通過銀行內部各部門和機構獲取財產信息;通過社會公開或半公開懸賞獲取財產信息。 (五)、到公***財產管理及登記機關查找財產線索 1、到房產、土地登記管理部門查找債務人的房地產(不動產); 2、到運輸工具登記管理機關查找車輛、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到債務人生產經營場所查找成套設備或存貨等壹般動產; 4、到人民銀行、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查找債務人的銀行帳戶或存款; 5、投資於上市公司股權的,到上市公司掛牌的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找,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到非上市公司註冊登記地的工商部門查找; 6、到國家商標總局、知識產權局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找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 7、到海關查找監管物、保稅貨物; 8、到國債登記托管機構查找國債; 9、到工商管理部門調閱債務人開辦登記、股權登記及年檢資料等,發掘財產線索。 二、對付老賴的方法 1、申請查封(含預查封) 壹般對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類就要采取查封措施,如土地、房屋等。對標的物有證的查控措施就叫查封,對標的物未辦證的查控就叫預查封(待辦好證後轉為查封)。 2、申請凍結 對股權、收益、存款賬戶、應收(到期或未到期)債權等采取的措施。 3、申請扣押 主要對動產采取的措施,如車輛、產品、原材料等。 4、申請劃撥 對存款、工資、分紅等實際已存在於金融機構的款項而采取的措施。 5、申請扣留(限制支取)收入 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分配款、執行款、工資、分紅、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預先控制措施。 6、申請提取收入 對上述已存在於協助執行人處的款項收入,可申請法院提取,要求負有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向法院劃撥該等款項。 7、申請強制交付 在追收不良債權案件中較少見,有時是強制交付由第三人保管的屬於老賴的財物或票證。 8、申請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可以適用於房屋買賣、房屋租賃、塗除租賃或占用糾紛等案件,也適用於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要求使用人(占用人)騰出房屋(土地)。 9、申請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股權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債權人或者買受人應申請法院向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發出執行裁定,及時辦理。 10、申請評估、拍賣、變賣 對法院已查控的財產進行處置變現。 11、申請參與分配 對老賴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另案中有執行款時可申請參與分配。 12、申請代位執行 對老賴怠於行使其債權的,可申請法院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次老賴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債權人申請代位執行。如次老賴對履行到期債務有異議且該債務未經裁決的,債權人可提起代位訴訟;如債務已經生效裁決,次老賴的異議無效,債權人可直接申請代位執行(備註:如果老賴尚未申請執行的,需申請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申請執行,否則直接強制代位執行或申請並案執行)。 13、申請凍結未到期(或待決)債權 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次債務人不得對老賴清償(含和解),而債務人不能處分該債權(轉讓、放棄、和解),履行期屆滿時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訴訟中的其他債權等。 14、申請變更、追加執行主體 老賴出現分立、合並、承包、掛靠、更名等情形,或老賴出現失蹤、繼承等情形,老賴的債務用於家庭開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員)為老賴,債務轉移,老賴的上級或關聯人無償接收、調撥老賴的財產等情形,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不依法清算等,老賴不具有法人資格(如個體戶、合夥企業)等,可以依法申請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 15、申請申報財產 申請法院責令老賴主動申報財產,申報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資產清冊、債務清冊、應收賬款憑證、企業註冊資金到位資料、工商年審報表、納稅報表以及財務帳冊等資料。 16、申請調查財產情況 申請法院對老賴進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國土、銀行、車輛、證券等情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及各個部門的聯動,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法院就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地掌握及控制被執行人的上述財產。 17、申請調查取證 申請調查賬戶流水:如果有證據反映老賴的某壹賬戶經常有大量資金進出,或懷疑老賴的款項主要經過該賬戶進出的,或懷疑老賴收款後將某筆款項轉移,可申請法院發函給銀行提取該賬戶的流水,查明款項進出及去向,找出關聯企業,如屬規避執行的,可申請追加執行主體或采取相應措施(撤銷權、代位權、追究妨礙執行的法律責任)。還有申請法院向有關國資辦、改制辦等機構調查取證改制企業(債務人)的債權債務處理情況。 18、申請法院搜查令 對老賴仍在正常經營,有健全財務賬冊的,可申請法院出具搜查令,強行搜查被執行人的辦公或經營地,強制交出相關財物(甚至開鑿老賴的保險櫃)。 19、申請司法審計 對老賴仍在正常經營,有證據反映近期仍有大額收入或老賴對某筆大額收入拒絕說明去向的,可申請審計(但申請時需表明申請人願意墊付審計費用)。 20、申請懸賞 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類似規定,但似乎沒有什麽執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建議可以多加研究采用。如果老賴有“仇家”,有時候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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