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價格(指含增值稅的價格。下同)與產銷量應達到下列條件之壹:
(1)出廠價4.0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1.5萬箱以上;
(2)出廠價3.0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3萬箱以上;
(3)出廠價2.0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5萬箱以上;
(4)出廠價1.5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10萬箱以上;
(5)出廠價1.2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15萬箱以上;
〔註:同壹牌號中,如煙支規格和包裝規格不同,但出廠價格很接近或高於主要規格出廠價的系列產品,其產銷量可合並計算。下同〕
2.產品的工業投入產出比值(即:工廠銷售出廠價÷工廠總成本。下同)不低於2.30元;工業實際銷售利潤率不低於8%。
3.產品暢銷,商業銷售經營毛利潤(即:商業三級批發銷售價-工廠調撥價。下同)在0.30元/包以上。
4.銷區不少於3個以上的全國大區,且市場知名度和信譽高、市場潛力和發展後勁較大。
5.卷煙產品質量至省級局(公司)上報推薦時,連續兩年在市場質量抽檢和統檢中未出現質量不合格問題;或者產品質量水平達到壹等品以上(含壹等品)的質量等級要求。
6.符合《商標法》和《煙草專賣法》有關規定的正式註冊商標,且批量生產銷售歷史在3年以上。第五條 獲得省級名優卷煙稱號應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產品價格與產銷量應達到下列條件之壹:
(1)出廠價4.0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1萬箱以上;
(2)出廠價3.0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2萬箱以上;
(3)出廠價2.0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3萬箱以上;
(4)出廠價1.5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6萬箱以上;
(5)出廠價1.10元/包以上,且年產銷量達10萬箱以上;
2.產品的工業投入產出比值不低於2.10;工業實際銷售利潤率在5%以上。
3.產品暢銷,商業銷售經營毛利潤在0.10元/包以上。
4.主銷省內或省外,市場知名度和信譽較高,且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後勁。
5.卷煙產品質量至省級局(公司)上報推薦時,連續兩年在市場質量抽檢中沒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6.符合《商標法》和《煙草專賣法》有關規定的正式註冊商標,且生產銷售歷史在兩年以上。第六條 對某些卷煙牌號雖不完全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但在市場知名度、產銷量、總效益等方面特別突出的,經研究亦可認定為全國名優卷煙或省級名優卷煙。第三章 名優卷煙的管理辦法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章第四條或第五條各項條件的牌號,由省級局(公司)向國家局(總公司)上報推薦。經國家局(總公司)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牌號,授予“全國名優卷煙牌號”或“省級名優卷煙牌號”稱號,並予以公告。第八條 對名優卷煙牌號實行分級管理,全國名優卷煙牌號以國家局(總公司)管理為主,省級局(公司)協助;省級名優卷煙牌號由省級局(公司)管理。第九條 全國名優卷煙牌號將列入國家局(部公司)年度名優煙生產計劃,實行重點調度,並在原材料和設備分配、技術改造、銷售調撥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第十條 對全國名優卷煙牌號,國家局(總公司)實行以下管理制度:
1.企業每年要在上年的10月底前將下年度的生產安排計劃草案報到國家局生產調度司。
2.每月應按時按要求報送牌號的生產進度情況,並保證下達計劃的完成。每季度應定期上報牌號的市場價格行情等動態情況。
3.企業每年要在年終時將該牌號本年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市場價格行情、成本效益、存在問題和建議等情況,向國家局生產調度司提出書面報告。
4.企業要求追加該牌號的本年度生產計劃或完成下達的該牌號本年度生產計劃有困難,應於當年六月底前將該牌號的計劃調整意見和調整原因向生產調度司提出簡要書面報告。
5.全國名優卷煙牌號商標圖案變更或配方變動幅度在25%以上時,需上報國家局生產調度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