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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商標有什麽特點?

顏色商標分為單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目前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例如美國、德國、意大利、韓國等。

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壹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註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註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註冊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最低要求。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顏色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於提交註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壹般的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註冊條件限制

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合法性;

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

3.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

4.顏色組合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沖突。

顏色商標跟指定顏色商標的區別

首先,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必須有固定的形狀:

例如:"高露潔"牙膏的白、藍兩種顏色組成的顏色組合商標,牙膏擠出來是什麽形狀,顏色組合商標就是什麽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的形狀是固定的。

其次,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在於顏色,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於圖形與顏色的組合;

再次,只有壹種顏色的顏色組合商標缺乏顯著性,只有壹種顏色的指定顏色商標不缺乏顯著性,指定顏色商標可以由許多顏色組成,而顏色組合商標如果由太多顏色組成,則可能因為過於復雜無法註冊。

註:商標在註冊申請時有壹項要求即:是否指定顏色及指定的是什麽顏色。若商標指定了顏色,就說明在以後的商標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顏色,不能使用其他顏色。若沒有指定顏色,在以後的顏色使用中就沒有限制。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壹般不指定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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