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商標條件分兩種,壹是註冊商標的申請人要滿足的條件,另壹種則是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需要滿足的條件。
我國實行商標自願註冊原則,商標的註冊申請必須由申請人主動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
除此之外不符合商標註冊申請主體資格要求的,對其註冊申請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申請的商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商標的構成要素要符合規定,即由商標法規定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元素單壹或組合組成。
2,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作用,所以由以上元素構成的商標須具備自己的顯著性特征,不能和其他商標產生混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商標註冊申請材料:
(公司申請)
1、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蓋有單位公章的填寫完整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3、清晰的商標圖樣,每件商標黑白圖樣十份,如商標為彩色,每件商標請提供彩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壹份,商標圖樣不小於5X5CM,不大於10X 10CM。
(自然人申請)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人提供具有商標註冊申請資質的文件,如個體工商戶執照等;
3、個人簽字的填寫完整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4、清晰的商標圖樣,每件商標黑白圖樣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