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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213條相關規定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註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註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經商標局核準的,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即成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本條規定的“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已得到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二.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要實施了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為同壹種類。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為人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均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刑法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客觀上使大量的偽、劣、次產品進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同類產品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行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不構成犯罪。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1)行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2)銷售商品進貨價格和質量明顯低於市場上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商品的進貨價格和質量;(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這裏的“銷售”應是廣義的,包括批發、零售、代售、販賣等各個銷售環節。“假冒註冊商標”是指假冒他人已經註冊了的商標。如果是將還未有人註冊過的商標冒充已經註冊的商標在商品上使用,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屬於違反註冊商標管理的行為。

3.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本條對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規定了兩檔刑:即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註冊商標,同時商品本身是偽劣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區別 壹個是制造帶有假冒商標的產品 壹個是銷售帶有假冒商標的產品 客觀行為不同 另:213“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14中“假冒註冊商標”可以是相近 相類似的假冒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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