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藥品,其藥品通用名必須相同。
因為藥品的通用名是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壹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註冊。
2、藥品通用命相同,藥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壹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比如西藥頭孢哌酮鈉,通用名稱為頭孢哌酮鈉,商品名稱可以為先抗、先鋒必素、頭孢氧哌唑、先鋒必、先鋒哌酮、氧哌羥苯唑、頭孢菌素鈉、先鋒哌唑酮、先鋒松等。
擴展資料
壹種藥品常有多個廠家生產,許多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給自己的藥品註冊獨特的商品名以示區別,因此,同壹藥品可以有多個商品名,例如對乙酰氨基酚復方制劑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藥時,不論商品名稱是什麽,都要認準通用名,即藥品的法定名稱,也就是國家標準規定的藥品名稱。
依據《商標法》規定,通用名不能作為商標或商品名註冊,因此通用名可以幫助識別藥品,避免重復用藥。《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規定,在藥品包裝上或藥品說明書上應標有藥品通用名。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壹?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