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費用因案件性質而異:
1.有物業糾紛的,無物業糾紛的,訴訟費每件50元;
2.有婚姻糾紛,無財產糾紛的,每件交納訴訟費50元至300元;
3.如果有勞動爭議,沒有財產糾紛,訴訟費每件10元。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至65438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裁定的費用:
(1)每件離婚案要交法院50元到300元不等。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
(3)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4)離婚訴訟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案件後,訴訟費的負擔應在判決書中確定,壹般由敗訴方承擔。
(5)原被告雙方均有責任並分擔的,對於離婚案件,由於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此外,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可以減半繳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當然,起訴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工作,程序還是很復雜的。所以很多事情私下解決是我們最好的方式。如果實在不行,我們就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