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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品牌名稱的要求是什麽?

妳好!

我看了妳的問題,分析如下:

1.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以註冊的商標應當是: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申請註冊的商標還要求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不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也就是說,不僅不能與註冊商標相同,而且不能近似或者近似。

3.《商標法》還規定,禁止使用和註冊商標。可以參考《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

4、商標註冊有專業代理機構,可以先咨詢,這樣可以增加註冊成功率,縮短註冊時間。

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如果有幫助,請采納。謝謝大家!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私信或者提問。

附:

《商標法》相關條款摘錄: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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