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應予撤銷,不能任由其繼續盜名欺世
根據《南方周末》的報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庭長覃峰利用職務之便,在審理浙江鋸力煌鋸床公司、浙江銀爾集團、浙江好運木業公司、江蘇天香集團的商標訴訟案中,收受了中介人的好處費,明知原告公司制造偽證卻仍然予以采信;曾經擔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的黃偉在認定山東蘭駿集團、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團的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後,收受了三家公司的好處費分別為39萬元、45萬元、40萬元。現在覃峰和黃偉已受到處罰,顯然上述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也應予以撤銷,不能再讓他們繼續破壞市場公平和欺騙消費者了。
二、相關企業利用假馳名商標騙取的政府獎勵應予以收回
比如:2008年山東蘭駿集團通過造假獲得馳名商標後,還獲得了淄博市政府幾十萬元的獎勵。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獎勵馳名商標的“慣例”。政府獎勵假馳名商標相當於拿老百姓的錢來“獎勵”企業糊弄老百姓,顯然這些獎勵理應由當地政府收回。
三、法律制裁
相關企業在“馳名商標造假案”中,向相關律師、法官奉送好處費,涉嫌行賄、觸犯了法律就理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要知道行賄和受賄是壹枚硬幣的正反兩面,我們不能只懲罰受賄者而放縱了行賄者。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