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移動電話產品,應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所售移動電話產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開箱檢查,正確調試,將手機產品呈現給消費者;
2.檢查手機主體號(IMEI序列號)和入網標誌及配件的出廠序列號(批號)、產品商標、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法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包憑證應準確完整填寫(見附件2《手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票應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序列號)、配件出廠序列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方蓋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和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移動電話產品;不銷售無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商品發生故障,銷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並持證上崗;
(二)承接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有償修理業務;
(三)為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新零配件。認真記錄維修前的故障情況、維修後的故障處理和質量情況;
(四)根據有關修理機構的合同或協議,保證所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保證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配件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付修理後的移動電話產品,並在三包憑證上如實、完整地填寫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維修記錄;
(七)自行承擔維修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對商品修理質量的詢問。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證書;手機主體貼有入網許可標誌,隨機攜帶該型號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 5296.1《消費品使用通用說明》編寫,應當載明功能特性、適用範圍、使用方法、維護保養方法、註意事項和警示、日常故障判斷等內容。三包憑證應符合附件2《移動電話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移動電話產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明示的性能和功能,保證產品質量;應明確標明待機時間,並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
(三)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具有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修理者的名稱、地址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維修代理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代扣,應當全額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確保產品停產後兩年內能夠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六)按照有關維修代理合同或協議,提供維修軟件、技術資料和技術培訓等必要的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詢問,提供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