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人負有規範使用和連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法定義務。《商標法》禁止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等行為,否則商標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撤銷其註冊商標。壹、是否存在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情形的判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擅自改變該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導致原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發生變化。改變後的標誌同原註冊商標相比,易被認為不具有同壹性。存在上述行為,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二、是否存在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情形的判定(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是指商標註冊人名義(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後,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與《商標註冊簿》上記載的註冊人名義不壹致。(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地址,是指商標註冊人地址發生變化後,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商標註冊人實際地址與《商標註冊簿》上記載的地址不壹致。(三)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其他註冊事項,是指除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之外的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化後,註冊人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致使與《商標註冊簿》上登記的有關事項不壹致。存在上述行為之壹的,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三、是否存在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情形的判定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人自己將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但雙方未依法***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的違法行為。存在上述行為,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四、是否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情形的判定(壹)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是指壹個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且該行為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時間起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三)商標使用的判定1、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3、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4、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5、爭議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爭議商標註冊人承擔。用以證明爭議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爭議商標標識;(2)能夠顯示出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3)能夠顯示出爭議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4)能夠顯示出爭議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5)能夠證明爭議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6)能夠證明爭議商標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6、商標註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壹種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註冊可予以維持。(四)以下情形視為註冊商標未使用的正當理由:1、不可抗力;2、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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