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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可以經營食品?

當然不可以經營,但是贈送是可以的。如果是合格的產品就合法。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的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商家所謂的贈與與壹般的贈與不同,消費者只有根據商家要求,在指定地點就指定的商品達到壹定的消費總額時,才能獲得贈與的商品,因此商家的這壹贈與是附義務的,而不是無償的。

因此當贈品有質量問題的,商家應當承擔退換或者賠償的責任。

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來講,獲取貨真價實的商品是消費者不可侵犯的權利。即使是附贈品,也應當合格、合乎等級、合乎約定的品質,商家不得以贈送為由提供不合格產品或者假冒的產品。

事實上,商家用於促銷的贈品大多也計入銷售成本中,因此,贈品實際上也是商家用於銷售的產品,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約束。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商務部2006 年 第 18 號)

第十二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贈品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工商標字〔2013〕196號)

根據請示及所附材料,當事人為鞏固客戶關系、提升客戶層次、培植優質客戶群,在開展金融產品營銷活動時向客戶贈送商品,其使用的標識與他人在與贈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

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於銷售活動中贈送的產品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復函

(認辦法函[2016]8號)

銷售過程中所贈送的產品屬於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的,必須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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