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出版圖書和領取合法有效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收。它是根據在應稅憑證上使用印花稅作為納稅標誌而命名的。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設立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領取規定的經濟憑證的個人。
征稅對象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寫並領取《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來說,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的憑單征稅。有五個特定類別
1、購銷、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建築工程承包、貸款、財產保險、加工合同、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明;
2、產權轉讓文件;
3、商業書籍;
4、房屋產權證、商標註冊證、專利證書、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證明。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