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稅有滯納金。未如實按時申報的,征收機關除補齊未繳印花稅並按印花稅違章處罰規定處罰外,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應納稅憑證應加蓋印花稅票,納稅人應在每張印花稅票的騎縫處加蓋註銷或註銷章。
已粘貼的郵票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不貼或者少貼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稅收票證外,並可處以應補貼稅收票證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復使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二)產權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
(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證明。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2.印花稅的征收有哪些種類?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