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彩色包裝盒(袋)、紙制包裝用品、印鐵制罐、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等。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印刷管理的其他規定,提高質量,不斷滿足社會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由國務院授權的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包裝裝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第六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七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八條 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制出版物。第九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第十條 已經設立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出版物印刷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方可印制出版物。第十壹條 已經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方可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第十二條 申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或者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設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並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