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明確的說,這種情況定性為無照經營是錯誤的,因為這只是壹個名稱的問題,我的依據有以下幾個:
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由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妳的情況,如果有授權,那麽首先就不構成侵犯“露絲茶坊”的企業名稱專用權,也沒有商標侵權壹說,這點可以放心。
二、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妳的情況,屬於該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即擅自改變企業名稱,因為妳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和妳實際使用的名稱不壹致;
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所以不管妳是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都可以適用本規定查處;
四、《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四條 規定: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壹)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妳的情況不屬於該條中規定的任何壹種經營行為,所以說查妳無照經營是胡作非為,應該不可能這麽亂來的;
最終妳還是有瑕疵讓人抓住把柄,這也不是什麽大問題,遍地都是這種現象,態度好點認個錯,吃個飯基本可以搞定,除非妳得罪了他們,他們非要上綱上線,那就不好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