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是違法的。
1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名稱字號必須經註冊登記才合法
2 .妳雖然有執照,但使用在門頭的不是自己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屬於擅自變更企業名稱,也是違法的。
3.如果妳有合理的理由說明,並及時改正,情節輕微,可能會不予處罰,但情節嚴重的話就不壹定了,可能會進行罰款等處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2008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關於“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和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壹)因經營範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屬於第十九條的情形不罰款,第二十條的情形要進行處罰。對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處罰有告知程序,沒有整改時間。
擴展資料: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