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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的法律含義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締約國第壹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就同壹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句話說,在壹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壹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這就是優先權壹詞的由來。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所謂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壹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其原則同樣適應於我國申請人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所謂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外觀設計不享有本國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如果在先申請是地區申請或者國際申請,還應當寫明受理申請的國家專利局或者政府間組織的名稱。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的,應當提交經受理申請的國家的受理機關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按規定應當提交專利局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時未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或者在三個月內未提交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補充>在商標法裏:

關於優先權,在新修改的商標法以及巴黎公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商標法》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商標法》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巴黎公約》對優先權的規定為: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壹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的,應以在六個月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商標法修改前並沒有關於優先權的明確規定,只是在實施細則中提到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修改後的商標法對優先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不僅滿足了巴黎公約的要求,而且其保護範圍要更大。巴黎公約中只是規定各國應對本聯盟任壹國家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並未要求就此產生優先權。商標法中增加了對於壹些國際展覽會中展出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給予優先權,也就是說,商標法中的這項規定賦予了申請人產生對抗他人的權利,他人在申請人首次展出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前就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提出的申請將會被駁回。

(壹)在我國要求優先權

相關法律、法規:《商標法》24、25《商標法實施條例》20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即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次申請國、申請日期、申請號等,並且在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且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要求展會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即法律對享有優先權的期限作了規定,超過法定期限,便失去機會。

3: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並且在三個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提交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當附送中文譯本,代理人應如實翻譯優先權文件,做到申請的商標與優先權文件所附的商標壹致,要求優先權的商標註冊申請中申報的商品/服務項目不超出首次申請中的商品/服務項目的範圍。

多份申請要求優先權而只附送壹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可以提交壹份原件,其它的提交復印件,並應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請文件上。

如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與首次申請的申請人名義或地址不壹致,還應提交相關的變更、轉讓證明文件。

(二)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我國申請人到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同樣可以要求優先權。如以在我國的首次申請為基礎申請,則應向我國商標局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申請時,應提交《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有商標申請證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並被視為已經得到其他***有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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