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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知識產權管理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郵電部系統各單位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郵電部各單位擁有的知識產權,是指郵電部各單位(以下簡稱郵電單位)的職工在執行自己的任務中,使用自己的名義,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質技術條件,利用自己的工作時間完成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利。 以及1年內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原單位的職工所承擔的權利。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其中包括:

(壹)專利權: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和許可開發新產品、新物質、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設計的權利。

(2)商標:註冊商標歸各單位所有。

(三)著作權: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負責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等職務作品;各郵電單位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承擔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相冊等編輯作品的著作權。

(4)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僅為各單位所有的有關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等方面的信息。

(五)受郵電單位委托承擔科研任務並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其他單位。

(六)各類郵電單位引進的專利、商標、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7)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的權利。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郵電通信單位及其職工。來郵電單位學習、深造或合作研究的訪問研究人員、研究生、博士後或臨時工,有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的義務,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五條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國內外科技開發和市場交易中發生產權變更時,必須事先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並向郵電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重大事項須經管理部門批準。第六條加強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從國外引進技術或進口產品時,壹定要求新求變,充分了解相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查詢,並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

(壹)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應依照技術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2)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必須經上壹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嚴格審查,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字。第七條各級領導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和杜絕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損失。並按照國家法律,追究丟失成果接收單位的責任。

(壹)各郵電單位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改造,應利用知識產權等文件,制定正確的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發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權屬糾紛。

(二)重大科研項目應在立項前進行查新和檢索。

(3)各單位應及時了解科研開發的每壹個過程,每壹個過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員工應收集整理試驗報告、資料手稿、圖紙、聲像等全部原始技術資料,交本單位科技檔案部門歸檔。科技檔案應集中統壹管理,分級保管,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四)有條件的單位盡量取消計算機軟盤驅動器,對軟件程序和資源實行分級管理。

(五)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崗位的職工,在離開單位前,必須將在原單位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和產品全部交回。第八條采取相應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壹)需要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申請手續。

(二)各類郵電單位使用的著名品牌、標誌和商標,應積極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保護。

(三)郵電單位開發或聯合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完成後,應及時進行計算機軟件登記。

(4)進口項目中的專利、商標、版權、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應得到相應的保護。

(五)不適宜采取上述措施但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再以論文、鑒定、展覽等形式公開發表。對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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