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包裝商品包括郵件快遞信封、包裝箱、包裝袋等。
本辦法所稱快件包裝作業,是指為保障快件安全或者便於儲存、運輸,按照壹定的技術方法,使用適當的包裝材料對快件進行包裝的作業。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包裝物的使用和包裝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 * *建設和治理協調機制,完善郵件快遞包裝治理體系。第五條快件包裝應當堅持實用、安全、環保的原則,滿足寄遞和生產作業要求,確保安全,節約資源,避免過度包裝,防止環境汙染。第六條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材料包裝快件。第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郵政通信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包裝管理制度,明確包裝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包裝管理責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
使用統壹商標、字號或者寄遞明細表經營寄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寄遞明細表所屬企業應當對快件包裝實施統壹管理,並監督使用商標、字號或者寄遞明細表的企業執行快件包裝管理制度。第八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包裝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條鼓勵寄遞企業加強與制造業、農業、商業等相關企業的合作,推廣集成包裝和簡易包裝,落實相關包裝管理要求。第十條支持建立郵件快遞包裝實驗室,開展郵件快遞包裝研發,推廣科學包裝方法和技術。
鼓勵寄遞企業與包裝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合作,加強產學研結合,推動郵件快遞包裝產品、技術和模式的創新應用。第十壹條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企業執行與包裝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引導企業推廣綠色包裝。第二章包裝的選擇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包裝管理制度,購買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第十三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包裝快件,優先使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的包裝材料,優化快件包裝,減少包裝材料使用,積極回收包裝材料。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依法推進包裝材料綠色產品認證的實施,逐步完善行業綠色認證體系。鼓勵寄遞企業購買和使用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包裝物。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
鼓勵寄遞企業積極回收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第十五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具有保護快件內裝物的功能,並便於包裝、運輸和拆卸。
鼓勵寄遞企業通過信息技術與包裝等措施相結合,提高包裝的實用性。第十六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中鉛、汞、鎘、鉻、苯溶劑殘留總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快件的填充物。第十七條鼓勵寄遞企業建立可回收包裝物信息系統,在分揀、轉運、投遞等環節提高可回收包裝物的使用效率。
鼓勵完善寄遞企業之間、寄遞企業與包裝供應商之間的* * *共享機制,擴大可回收包裝的應用範圍。第十八條寄遞企業應當根據包裝箱內物品的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部尺寸選擇合適的包裝箱。第十九條寄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寬度較小的膠帶,減少在已有粘合功能的信封、包裝袋上使用膠帶。鼓勵寄遞企業使用無膠帶設計的包裝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