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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品標誌管理條例

(1995 10國家環保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授予工作,保證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產品質量,維護有機(天然)食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第二條有機(天然)食品是指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所有食用農副產品,包括糧食制品、蔬菜、水果、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野生天然食品及其加工品。

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是用於證明食品的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專用標誌,可以與食品商標同時使用。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有機(天然)食品標簽和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審批和管理,監督標簽的使用,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有機(天然)食品標簽的食品目錄。

第四條向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申請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章程的規定。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識申請人應當向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提交有機(天然)食品標識申請表,並出具以下資質證明:

1,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

2、產品執行標準;

3.商標註冊證;

加工企業還必須提交汙染物排放狀況和標準。

農民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鄉鎮政府申請介紹信。

第六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七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範》進行審查。評審期壹般為3 ~ 6個月。對於向有機(天然)食品生產轉型過程中的產品,審查期為1 ~ 2年。

第八條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積極協助審查,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和說明有關情況,接受生產、加工、儲運現場檢查、原料跟蹤檢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抽樣檢查。

第九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對經審查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頒發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允許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範》的,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標誌的使用和監管

第十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是允許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唯壹法律文件,有效期為壹年。

第十壹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持有人(以下簡稱證書持有人)有權在有機(天然)食品的標簽、包裝、廣告和說明書上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第十二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誌圖形樣式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統壹制作和提供。

證書持有人在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時,可根據需要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或變色。

第十三條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時,產品的證書編號應印在標誌圖形的下方。

第十四條證書持有人只能在證書所列產品上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標誌的使用權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十五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標誌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給予正式書面答復。有效期滿未申請的,不得繼續使用該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第十六條在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1,持證人變更;

2.產品類型(規格)發生變化;

3.產品名稱發生變化;

4、新商標的使用。

第十七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跟蹤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使用和產品質量,監督證書持有人正確、合法使用標誌。

對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範的產品,撤銷有機(天然)食品證書。

第十八條證書持有人應接受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的監督和審查,按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的要求建立臺帳檔案,報送生產、加工和銷售信息。

第四章投訴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或者消費者可以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投訴:

(壹)產品符合申請要求,但申請不被受理的;

(二)對撤銷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異議的;

(三)不按規定收費的;

(四)有機食品發展中心不符合章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投訴的要求和理由,並出示必要的證據。

第二十壹條國家環保局經調查、取證、核實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處理投訴的費用由責任方根據實際支出承擔。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撤銷該證書。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使標識變形、變色或明顯損害標識形象,或違反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吊銷證書。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有機(天然)食品證書,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發現假冒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和標識的,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責令行為人停止假冒,賠償損失;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申請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和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簽需要繳納費用。收費遵循非營利原則,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93號(價費字)56號文件的規定,具體收費標準暫定如下。

(1)申請認證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分析測試費、檢測人員差旅費和服務費。無論證書是否簽發,申請人都必須支付這些費用。

1.申請費暫定為200元(制作人)和400元(加工人);

2、分析測試費根據分析測定項目的數量,按平時分析費標準從優收取;

3.檢查員的差旅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服務費暫定為每天50元。

(二)批準認證後,認證費為2000元(暫定)。

(3)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管理費按產品銷售額的0.5 ~ 1%收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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