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行為怎麽認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壹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壹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壹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壹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為並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所以,在下列6種情形下,經營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就屬於欺詐: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誘導消費屬於什麽糾紛,多少錢可以立案:
誘導消費屬於民事案件,如果有欺詐行為的話,那麽可以以詐騙進行立案。對於商家的誘導消費行為,不管涉及數額多少都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如果涉及數額達不到五百元的話,那麽以五百元作為補償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