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標簽通則》、《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標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標簽通則》等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2.應當清晰、醒目、耐用,便於消費者購買時識別和閱讀。
3.應當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註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者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4.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引人誤解或者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介紹食品,不得利用字號的大小或者色差誤導消費者。
5.不應直接或通過暗示性的語言、圖形和符號誤導消費者將所購買的食品或某壹性質的食品與另壹種產品混淆。
6.不得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7.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容器)分開。
8.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商標除外)。各種具有裝飾作用的藝術字體,應書寫正確,易於識別。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對應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商標、生產廠家和地址、國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網站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9.預包裝食品中包裝或者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大於35平方厘米時,強制性標註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10.壹個銷售單位的包裝中含有可以在多個獨立包裝中單獨銷售的不同品種的食品,應當單獨標註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標簽。
11.如果外包裝易於開啟和識別,或者內包裝(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性標註內容能夠通過外包裝清晰識別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註相應內容;否則,應按要求在外包裝上標明所有強制性標簽內容。
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和所有說明。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在容器中交付消費者的食品。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誤導或欺騙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和符號,使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壹屬性與另壹種產品相混淆。此外,根據規定,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在流通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食品標識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顯著標識。
第七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上標明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註意事項銷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