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國莫萊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萊克斯公司)是壹家在美國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該公司為壹跨國性企業,在中國從事電子連接器的制造與銷售。該公司於1989年在中國商標局註冊了“MOLEX”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即連接器、開關、插座、互換接插設備及制品等,商標註冊號為344511號。莫萊克斯公司於1994年註冊了以“molex”為頂級域名的“.com”域名。在中國的經銷業務中使用了上述商標和域名。被告深圳市長江連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是壹家在深圳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其主要銷售電子連接器產品。長江公司於2003年3月註冊了頂級域名為“molex”的“.cn”域名。後被告壹直用該域名之網頁來宣傳其公司及產品。根據上述事實,原告莫萊克斯公司於2007年初將被告長江公司起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認為,被告長江公司註冊“molex.cn”域名並利用該域名從事電子商務的行為,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抗辯稱,其註冊“molex.cn”域名的時間為2003年3月,當時原告的“MOLEX”商標在中國還未達到知名的程度,被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被告在註冊“molex.cn”域名時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購買原告代理商的產品然後對外銷售,故被告註冊並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為,不存在惡意。被告使用“molex.cn”域名的時間已近5年,根據中國互聯網中心域名解決辦法,爭議的域名註冊期限滿2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再受理,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莫萊克斯公司的“MOLEX”商標依法經核準註冊,且處於法律保護的有效期內,故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原告的“MOLEX”商標標識屬於臆造詞匯,被告長江公司註冊並使用的“molex”頂級域名與原告的商標標識相比,除字母大小寫不同外,英文單詞是相同的。互聯網對英文字母的識別不區分大小寫。被告通過其“molex.cn”域名下的網站所經銷的商品為電子連接器等,這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故被告註冊並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提供的商品產生誤認。被告沒有使用“molex.cn”域名的正當權益,且主觀上存在侵權的惡意,故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長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molex.cn”域名,賠償原告莫萊克斯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本案例屬於典型的惡意註冊並使用域名侵犯註冊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例。同時,該案例對於解析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具有示範意義。壹、域名與商標產生權利沖突的原因權利沖突問題壹直是民法學界和知識產權法學界存有爭議的問題。壹些學者主張該命題屬於偽命題,權利沖突在本質上根本不存在;而另壹些學者則主張權利沖突是存在的。由此可見,清晰地界定權利沖突的概念是展開討論的前提。本文指的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與商標在形式上均經過了合法註冊,分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但實際上域名與商標並存使用會導致利益沖突的現象。為平衡域名與商標權人的利益,基於商標權人的訴請,應依法對惡意註冊並使用域名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從而維護誠信、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域名與商標均為商業標識,都可以用來表示經營者或有關的商品(服務),由此會帶來類似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CNNIC(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將域名定義為:域名是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誌,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對應。由此可見,域名是壹種由數字或字母組成的互聯網地址,借助域名,網絡用戶無需記住網站的數字IP地址也可以很容易地訪問網站。企業域名作為壹種互聯網上的地址,既展示經營主體,也展示其商品或服務,是壹種經營活動的虛擬場所,從這個意義上說,域名具有商業標識的意義。如企業註冊的域名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二者存在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業務時,該域名的註冊行為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對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產生混淆。當域名的註冊人無使用該域名的正當權益,且主觀上為惡意時,該行為應被定性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方法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方法是指,通過界定惡意註冊域名的方式而將沖突域名清除出市場交易場所,從而解決域名與商標之間的權利爭議。要界定惡意註冊域名的行為,必須清晰地界定構成惡意註冊域名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壹)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依據該規定,可以將構成惡意註冊域名的要件分解為:1.爭議域名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近似;2.域名註冊人不存在註冊域名的合法權利或利益;3.域名系惡意註冊或使用。三、論證域名惡意註冊的證明標準商標權人明確了域名惡意註冊的構成要件後,還必須要明確各構成要件成立的證明標準。對於“爭議域名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要件,商標權人得證明其商標系合法註冊,被告註冊的域名與其商標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對於“域名註冊人不存在註冊域名的合法權利或利益”要件,如果要商標權人來徹底證明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大部分信息只有被告知道且掌握在被告手中,壹般認為,只要商標權人提出被告對該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舉證責任將轉移給被告。對於“域名系惡意註冊或使用”的要件,商標權人可從以下方面來論證,比如,域名註冊人註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消極持有該域名,以便向商標權人兜售、出租或進行其他形式的轉讓,從而謀取經濟利益;域名註冊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業務;域名註冊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權人通過壹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聯網上反映其商標;域名註冊人註冊或使用域名是為了故意以鏈接、贊助等形式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域名與商標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務或經營者之間的經營關系產生混淆或誤認,從而誘使互聯網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聯機地址,以訂購其商標或服務,從而獲取經濟利益。針對原告的侵權指控,被告可以從以下方面來進行抗辯:1.其對該域名享有在先權益;2.爭議域名屬於通用詞匯,可以作為公***資源供人享用;3.其對該域名屬於善意使用。當被告抗辯主張成立,則不應認定被告註冊、獲得或使用爭議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從而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四、從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看本案本案中,原告已舉證證明其對“MOLEX”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註冊的“molex.cn”域名中的頂級域名與“MOLEX”商標相近似;被告註冊並使用“molex.cn”域名的目的主要是從事電子連接器等產品的推廣與銷售,這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從而極有可能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銷售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認為原、被告之間可能存在聯營關系的誤認;原告使用“MOLEX”商標所生產銷售的電子連接器產品在中國具有壹定的知名度,“MOLEX”商標為臆造詞匯,被告註冊並使用“molex.cn”域名顯屬利用“MOLEX”商標的聲譽來吸引消費者,以誘使互聯網用戶訪問其網站,從而訂購其銷售的電子連接器商品或服務,以獲取經濟利益。被告稱,其在註冊“molex.cn”域名時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購買原告代理商的產品然後對外銷售,故被告註冊並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為,不存在惡意。但被告的該抗辯恰恰表明,其在知道原告的“MOLEX”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將該商標註冊為其域名,該註冊並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為,缺乏合法性基礎,屬於惡意註冊並使用的行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擔停止使用並註銷“molex.cn”域名,賠償原告莫萊克斯公司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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