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的保種群內引入其他畜禽品種進行雜交。第十壹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特色畜禽種畜禽、能繁母畜和幼畜禽的保護管理工作。享受國家扶持的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內種畜禽、能繁母畜的屠宰和銷售,應當經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批準。
向自治州外輸出或者在自治州內與自治州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高黎貢山豬以外的特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並到自治州畜牧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特色畜禽的動物防疫和疫病監測工作。
從事特色畜禽品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並在發生疫情時依法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特色畜禽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特色畜禽、銷毀的特色畜禽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特色畜禽死亡的應當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特色畜禽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實行檢疫證明、免疫標識制度。
從事特色畜禽品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屠宰和上市交易特色畜禽的,須經當地動物檢疫部門驗明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第三章 特色畜禽資源利用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合理開發利用特色畜禽資源,促進特色畜禽產業發展規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場化。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特色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部門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依法從事特色畜禽品種肉用品系的繁育、推廣以及良種研究開發。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資機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特色畜禽資源保護和開發,並在財政、稅收、用地、用水和辦理證照等方面依法提供便利。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特色畜禽資源標準化工作,制定特色畜禽資源地方品種標準。鼓勵和支持生產符合標準的特色畜禽綠色產品,培育名牌產品。對申辦商標註冊、地理標誌和創建名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規模化飼養,推進特色畜禽產業化經營,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特色畜禽業。第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介、宣傳特色畜禽品種,提高特色畜禽產品知名度,增強特色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特色畜禽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其他藥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