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理範圍涉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按照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保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第五條 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兼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發展。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茶樹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古茶樹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相關規劃,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自治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自治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開發利用工作。自治縣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保護管理古茶樹。第七條 自治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管理古茶樹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保護管理具體措施,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設立保護管理範圍的界標、標識;
(四)對古茶樹資源進行調查、登記、監測並建立檔案;
(五)組織、協助對古茶樹保護管理進行科學研究;
(六)其他與古茶樹保護有關的工作。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
資金主要來源:
(壹)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第九條 自治縣對行政區域內的古茶樹建立登記保護名錄,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自治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產業發展等部門編制保護名錄,開展古茶樹管護技術培訓和指導。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猛庫(冰島)為代表的古樹茶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支持相關企業、個人通過申請註冊商標、申請專利、采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護古樹茶產品的知識產權。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申請古樹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引導符合條件的古樹茶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樹茶產品的追溯體系,實現古樹茶產品的全程可追溯。第十壹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以合資、合作、租賃、承包等方式***同開發利用古茶樹。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所需資質和評估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開發利用古茶樹的行為:
(壹)利用古茶樹種質資源培育新的茶品種;
(二)利用縣域內栽培型古茶樹資源開發特色產品;
(三)建立古樹茶信息平臺,開發自主知識產權的古樹茶品牌,建立企業茶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對古樹茶產品實行信息追蹤;
(四)開展古茶樹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樹歷史文化,開發古茶樹文化產品、旅遊產品。第十三條 古茶樹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過度采摘古茶樹等影響古茶樹生長,引起古茶樹生長退化的;
(二)在古茶樹保護管理範圍內未批先建、批後加建、私搭亂建構築物;
(三)侵占和破壞古茶樹種質資源;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