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三七用於食品、藥品、保健品、日化產品的加工和銷售,應當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第四條文山三七產業發展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配置資源、優化產業結構的原則。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自治州文山三七產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州文山三七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文山三七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工作。
自治州、縣(市)文山三七產業發展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山三七產業發展的具體工作。
自治州、縣(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山三七產業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文山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文山三七科學研究、科技培訓、扶持文山三七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統計調查、品牌建設、園區建設、產品檢驗檢測、宣傳表彰等。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優質服務,推進文山三七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發展文山三七產業。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的宣傳和文化研究,促進文山三七與文化旅遊的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文山三七生產經營企業、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宣傳文山三七文化,推廣文山三七品牌,提升文山三七品牌知名度。
每年165438+10月7日是文山三七節。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山三七產業鏈標準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開展或者參與文山三七標準化建設。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種植、加工、流通等質量追溯體系建設。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文山三七的知識產權,鼓勵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地理標誌認證標誌、全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統壹標誌(以下簡稱“三標誌”)和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第十壹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科學研究和文山三七R&D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開展文山三七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山三七種植、加工、經營、科研、管理和服務人才的培養,重視文山三七專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建立文山三七產業發展的人才隊伍和激勵機制。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文山三七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文山三七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建立文山三七種質資源庫和文山三七種質保護區(州),負責組織文山三七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文山三七種質資源開展文山三七品種選育、良種繁育、示範和推廣,促進文山三七種子種苗產業化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文山三七進行生態種植、野生撫育和仿生培育。第十五條從事文山三七生產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文山三七生產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鼓勵其他文山三七生產者建立生產檔案。
禁止偽造或提供虛假的文山三七生產檔案。
食品藥品管理等法律法規對文山三七及其產品加工經營文件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